《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規定,我國工作場所噪聲職業接觸限值見下表,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穩態噪聲限值為85dB(A),非穩態噪聲等效聲級限值為85dB(A);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時間不等於8小時。需要計算8小時的等效聲級,限值為85 dB(a);周工作不是5d,需要計算40h的等效聲級,限值為85d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