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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憲章》和《權利法案》的區別

這是兩個不同時空的法律文件。

《大憲章》是英國封建專制時期的憲法文件之壹。正是在1215年,英國貴族脅迫約翰王在蘭尼米德草原簽署文件。大多數條款保護貴族和牧師的權利。

《權利法案》的全稱是《關於國家權利和自由以及王位繼承的宣言》,於1689年頒布。它是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奠定了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理論和法律基礎,確立了議會高於王權的原則,具有憲法的性質,標誌著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確立,為英國資本主義的迅速發展掃清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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