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夜間測量超過50分貝的生活區,夜間測量超過65分貝的生活區,只要超過晚上9點或者10點,就是擾民,屬於噪聲汙染。如果壹個人的地方有這些類別的行為,它是打擾人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二條,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汙染,是指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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