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禁止毀林開墾、采石、采砂、取土以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汙水、汙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汙染的疏浚底泥、尾礦、礦渣。禁止在幼林地上砍柴、毀苗、放牧。禁止擅自移動或者損壞森林保護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