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需要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公告,當事人應當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