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制措施包括: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
2.適用對象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對訴訟參與人、案外人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