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壹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是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選舉遺產管理人;未選出繼承人的,由繼承人* * *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遺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