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在參軍或者就業時,應當向有關單位如實報告曾受刑事處罰的情況,不得隱瞞。可見,犯罪記錄不僅不可撤銷,必要時還會主動如實報告所受刑事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