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漏報:因疏忽大意,造成應當報告的事故或者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不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關閉或者破壞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和設施,或者篡改、隱匿、銷毀其相關數據和資料的;
(二)經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危險,拒不執行的;
(三)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從事采礦、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