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能通過法定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解除,就沒有法定程序。
二、父母與子女的血親關系:
基於收養或再婚而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的法律行為,是法律人為設定的。虛構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因壹方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依法解除虛構血親而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幫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
第壹百壹十七條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消滅,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