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個公司之間的關系應該視為合同關系。如果承運人的死亡不是托運人造成的(或其貨物本身的危險),托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乙方為甲方工作,那麽他們之間就是雇傭關系,甲方作為用人單位應該承擔責任。
3.如果乙方只是幫助甲方,可能存在勞動關系,甲方也有責任,但沒有用人單位那麽重。
根據我國法律,車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