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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救助的;(三)請求撫恤金的;(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五)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或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六)請求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七)因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和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請求;(八)請求賠償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解讀:該條款明確了四類特殊情況不受經濟困難限制。新增的英雄烈士近親屬請求國家賠償的,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為維護人身權益主張權益的,可以不受經濟困難的限制,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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