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壹)故意損毀人民幣的;(二)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的;(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前款所稱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尺寸人民幣圖樣。
第四十二條故意損毀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65438元以上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