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價格應當按照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價折算成市場地價。有實際成交價格且不低於該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不低於40%計算。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完成,成交價格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照基準地價平均標準和全部地價的40%計算;如有異議,按土地評估機構評估價格的40%計算。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批準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上一篇:法院如何判定醫療損害的同等責任?下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腐敗法》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