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賓館、餐飲服務、文化娛樂行業、出租汽車行業等單位的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