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擬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準權限報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