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對外勞務合作資格管理辦法》第四條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企業應當取得商務部許可,依照本辦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資格,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勞務合作資格證書》後,方可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活動。境外企業、自然人和外國駐華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直接招用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