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通過的基本法壹般都是全國性的,這部法律也是。各地在制定民族相關法律法規時,要以此為基本法律和原則。
序言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是落實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是落實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對於充分發揮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的積極性,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鞏固民族團結,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的發展和全國的社會主義建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經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修訂通過,並於2004年5月3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