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條款概述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壹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2.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