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
第壹百八十九條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委托他人監護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