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12條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其客體是交付貨物,並以快遞物流方式交付;收貨人簽收時間為發貨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是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證書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的時間;上述憑證未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壹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