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相關政策規定:“不得強迫兒童入教、出家、寺廟讀經。”這壹規定只是兒童信仰自由的壹個方面,即信仰自由、信仰自由和不信仰自由。這壹規定只是強調兒童和青少年不信仰的自由,但並不排斥兒童和青少年信仰的自由。不應該強迫孩子進教堂,也不應該強迫他們不進教堂。在行政保障方面,中國政府頒布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第三條規定,宗教活動場所由該場所的管理組織自主管理,其合法權益和在該場所的正常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幹涉。侵犯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將承擔法律責任。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也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因此,違反上述幾點的行為,都被認為是對未成年人宗教信仰權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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