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具體的區分可以從四個方面來把握:
1,單位是否真實合法成立;
2、是否屬於單位整體意誌支配的行為;
3、是否為本單位謀取利益;
4、是否以單位名義區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用單位名義犯罪,違法所得分給犯罪的個人的,依照刑法關於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因此,假借單位之名,利用單位之名為個人謀取利益,當然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