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案標準(試行)》第八條。
刑事案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本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決定逮捕、移送起訴、刑事申訴和抗訴等。)應包括:(1)案件來源;(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投訴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基本情況;(三)訴訟程序;(四)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五)主訴、起訴人意見及法律依據;(六)承辦部門負責人意見;(7)其他相關部門或專家的意見。刑事申訴案件報告還應當包含原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情況;投訴的理由、依據和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