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年度報告並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申請刪除已提交的材料:
1.填寫《商事主體遷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表(消除經營異常狀態)》;
2.提交年度報告的證明材料進行公示;
3.去除業務異常名單的委托書;
4.營業執照;
5.信用修復承諾書。
法律依據:
《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企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