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分手後,女方要錢是不合理的。我國沒有法律規定情侶分手後壹方可以主張分手費。包括戀愛時的消費,都不能主張歸還。
“財物”是指現金和實物,包括經營者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研究費、服務費、咨詢費、傭金等名義銷售或者購買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