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為制售假劣藥品提供便利條件,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增加了以下規定:“明知或者應知為假劣藥品提供運輸、儲存、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門運輸、儲存、倉儲收入,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從實際情況看,壹些單位生產、銷售、配制假劣藥品,往往與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密切相關。因為之前的藥品管理法沒有對個人設定處罰,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增加了以下規定:“生產、銷售假藥和生產、銷售劣藥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沒收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劣藥品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和生產設備(完)開創依法治藥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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