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駕駛員應反饋當日車輛行駛狀況,並告知信息員和充電員(如裏程、電量、車輛故障信息等。).
3.車輛鑰匙應當按照公交公司的要求留在原車上,停車場應當對車輛的安全負責。
4.充電員必須經過培訓後方可上崗,並持證上崗。
5、充電器必須嚴格執行充電流程和充電操作規程。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第二條。
(壹)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專門為私人用戶提供的充電設施。
(二)專用充電設施,是指為法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為住宅小區全體業主提供服務的充電設施。
(三)公共充電設施,是指為社會電動汽車服務的充電設施,包括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