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受理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