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壹)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或者盜竊、搶奪、銷毀公文,公文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