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也可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張紙不是買賣的事實。買家對宅基地采取了行動,這是真實的事實。這時候政府處理處罰,當事人不承認還是做出處理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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