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查封的財產的, 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的,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所在地、財產可扣押地、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