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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債權人解除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規定包括:離婚協議的簽訂應在債權成立之後;協議中的財產約定明顯不合理,使債務人的負債財產異常減少;這樣壹來,債務人的償債能力降低,無法支付其債權;債權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受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實現,且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壹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務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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