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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有哪些爭議?

法律分析:1。代位權屬於實體權利還是訴訟權利,實體權利不能剝奪;2.代位權屬於經營權或形成權,形成權是指根據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而改變已成立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權利;3.代位權是否屬於代理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將債務人的債權代位行使給相對人,但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

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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