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義務人未經依法清算,直接向工商部門出具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工商部門辦理企業註銷登記的;
2.清算義務人在清算過程中轉讓執業資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出售企業財產,銷毀隱匿的企業財務賬簿,致使企業資產去向不明。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