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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準入和退出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關於合夥退夥的法律規定主要是《合夥企業法》。具體法律規定如下:第四十五條規定,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壹)退夥原因出現;(二)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三)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的;(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第四十六條規定,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可以在不影響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下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法律客觀性: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壹)退夥原因出現;(二)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三)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的;(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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