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確實施法律和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三條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辯護業務。
第五十五條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