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八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可以就轉讓人的抗辯向受讓人主張權利。
第五百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1)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轉讓人享有債權,債務人的債權先於或與被轉讓的債權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和被轉讓的債權基於同壹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