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判決生效後再次提起訴訟,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1)後壹訴訟的當事人與前壹訴訟的當事人相同;
(2)後壹訴訟的訴訟標的與前壹訴訟的訴訟標的相同;
(3)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與前壹訴訟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壹訴訟的判決結果。
當事人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