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劉某對張三的債權沒有被拍賣土地作擔保,故劉某對張三的債權屬於普通債權,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如果他只支付80萬元,就侵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因為包括劉在內的所有債權人都應當以654.38+0萬元為基數按比例受償,而劉只支付80萬元,明顯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而且,根據等額和按比例償還債權的原則,劉燦不可能得到全額清償,但他只能按比例得到65438+萬。現在他只還80萬,相當於他所有的債務,自然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