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債權人與受讓人壹旦達成協議,債權轉讓即有效成立,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是否同意合同債權轉讓,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不決定是否生效。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債權轉讓約定後,受讓人也會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成為債權人。受讓人因債權轉讓而具備原告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該條明確指出,在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的問題上,我國采取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只需要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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