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條
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是,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撤銷、破產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