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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建築法規的時間規定

法律分析:時間限制:晚上22: 00到第二天早上6: 00之間不能產生施工噪音。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壹類生活區夜間測量大於50分貝,二類生活區夜間測量大於65分貝。只要超過晚上22點或者到第二天早上6點,就是擾民,屬於噪聲汙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發出的噪聲。(二)“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機構、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4)“夜間”是指晚上22點至早上6點之間的時間。(五)“機動車”是指汽車和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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