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酒吧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比如因地面打滑摔倒,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否則不需要賠償。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旅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中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安全保障義務人負有責任。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