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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債務清償順序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債務清償順序的規定:1,優先債權為第壹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是指以遺產為抵押、質押、留置的債權。2.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優先債權而言的。清算繼承的債務,應當先清償優先債權。3.交付遺贈是第三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壹十二條自扣押之日起,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有權收取抵押物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債務人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抵作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壹十五條同壹財產既設定抵押權又設定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價款的受償順序,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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