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壹十二條自扣押之日起,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有權收取抵押物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債務人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抵作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壹十五條同壹財產既設定抵押權又設定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價款的受償順序,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