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壹般來說,從立案開始,法官會根據法院案件數量、送達情況、被告是否配合來安排開庭時間。壹般壹兩個月後開庭。如果被告人聯系不上,不配合,案情復雜,法院需要取證。普通法庭開庭時間將被推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