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登記等手續的,從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請求”,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1)壹方當事人直接向另壹方當事人發送主張權利的文件,另壹方當事人在該文件上簽名或者蓋章,或者能夠證明該文件已經以其他方式送達另壹方當事人而不簽名或者蓋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