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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的債權保全條件是什麽?

債權保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到期債權享有權利;債務人有拖延行使債權或者放棄債權的行為,損害債權人權益的。符合上述條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權或者撤銷權,保全債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35條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本人的除外。

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抗辯。

第538條

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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