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公安、工商、文化、電影電視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文化娛樂場所的管理,禁止開設不適宜未成年人的場所。
市、縣(市、區)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確定的未成年人不得入內的場所,應當懸掛明顯的禁止未成年人入內標誌,不得讓未成年人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