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民法典第676條
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貸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678條
借款人可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如果貸款人同意,可以展期。